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黃志仁律師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杜逸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共同擔任親權人期間,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同住,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有關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由聲請人單獨決定,其餘事項由兩造共同決定。
相對人得依附表二所示之探視方式及時間,與未成年子女乙○會面交往。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一週內交付未成年子女乙○與聲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兩造曾為男女朋友,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下未成年子女乙○ (下稱乙○),並約定由兩造共同行使、負擔乙○之權利義務 ,在兩造分手後,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嗣相對人於11 0年9月25日開始向聲請人表達:「乙○希望能交給我一陣子 」、「隨時要來帶都可以」等言語要求要擔任乙○之主要照 顧者,聲請人見相對人言語懇切,遂答應等乙○幼稚園下學 期再由相對人照顧,不料,相對人竟於110年9月底、10月初 ,利用會面交往之機會,拒不送回乙○,顯已妨害聲請人對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次查兩造原已決定在乙○ 幼稚園下學期即試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者,相對人竟於會 面交往時強行留下乙○,惟為避免兩造爭執對乙○有不良影響 ,聲請人及乙○之外公、外婆雖萬般不捨,仍秉持善意,希 望乙○能在父母友善之情形下成長,退讓未追究相對人可能 涉犯之略誘等罪,僅希望能在會面交往時與乙○繼續培養感 情,惟此決定竟為一系列惡夢的開始,相對人嗣後不間斷以 各種理由妨害聲請人與乙○會面交往,後來的妨害手段更演 變為生命、身體之恐嚇,至111年9月5日,因相對人又藉故
不讓聲請人與乙○會面交往,聲請人只好偕同友人、家人開 兩個多小時的車至乙○就讀之「彰化縣私立○○○幼兒園」,只 為求看看乙○,不料該幼兒園在相對人之指示下,竟拒絕讓 共同監護之母親看小孩,甚至立刻通知相對人到場,相對人 到場後毆打聲請人之友人,並倒車撞擊聲請人乘坐之車輛, 相對人前述行為顯嚴重妨害聲請人對乙○之會面交往,同時 損害聲請人及乙○之權利,茲分述如下:
1、110年10月兩造間Line對話:
⑴、聲請人:「你明明就沒有辦法帶她 你為什麼一定要這樣? 你媽根本也不想帶她」、相對人:「我有辦法帶她」、聲請 人:「你為了帶她讓自己不上班一直消極 我不相信你媽媽 能一直給你錢 你40歲要別人養?」、相對人:「我自己在 跑熊貓」、「這幾天戒藥沒跑而已」、聲請人:「不用一直 跟我講戒藥 戒藥我聽了很久了 戒一戒 不上班 然後又吃 為了吃 什麼藉口都可以 請問一直輪迴有什麼用?」。⑵、以上對話摘要足證相對人疑似有藥物濫用之情形,且收入不 穩定,無論在經濟上或心理上皆無能力保護教養乙○。2、110年11月兩造間Line對話:
⑴、聲請人:「就讓他定居在我這了」、「怎麼不是我帶」、「 晚上我爸媽陪她睡覺而己早上我下班我帶她上課 下課我起 床我去帶 哪裡沒帶」、「你在那 都不用上班 你能嗎?你 媽可以供應你嗎?」。
⑵、聲請人:「如果你想好 我找時間下去帶…」、「生命很可貴 」、「還有很多美好的事情…」、「你還有家人 也還有其他 孩子 沒必要因為我 結束自己生命 等你過了這一關以後回 想起來 就會覺得怎麼那麼笨」。
⑶、以上對話摘要足證相對人竟因無法挽回聲請人之感情,而有 輕生之意圖,其心理狀態及生活環境,顯無法妥適保護教養 乙○。
3、110年12月兩造間Line對話:
⑴、相對人:「我管妳找不找的到幸福」、「我完全就不想去信 任妳」、「走法律走什麼辦法都好 只要乙○一被帶離我」 、「我路一定走到大家都不要活」。
⑵、聲請人:「我對你 你要帶妹妹我顧反對也讓你帶走 你說我 怎樣對你?」、相對人:「直接帶 就是我說的 第一動的就 是他 後來就都不要活」。
⑶、相對人:「去睡吧…不想解釋…大家有自己的想法」、「我不 怕官司」、「輸了 死而已沒什麼」。
⑷、聲請人:「我從來沒有教她叫別人爸爸」、相對人:「選擇 妳 沒問題 一起死而已」。
⑸、相對人:「我知道自己問題喔 有約定喔 沒限制喔也不想限 制 是妳放棄所以才浪費的 我知道我給不了 我就是不給 自己女兒跟狗相處如此而已」、「放心那條狗一定是第一個 」、「總有一天……」、「從現在此刻起 我以毀了妳們為目 標」、聲請人:「到底要發什麼瘋 不就帶回來幾天而已」 。
⑹、聲請人:「有本事針對我」、相對人:「我現在賺的每分每 毫 都會用在處理 妳放心」、「妳要來挑起我情緒 我就 讓妳挑」、「幹妳全家」、「操死他媽的黃狗」、「別逼我 找亡命徒調東西」。
⑺、以上對話摘要足證聲請人一直理性與相對人溝通會面交往之 事宜,惟相對人不但繼續妨害,甚至藉漫罵與恐嚇聲請人親 友之人身安全之方言語,企圖限制聲請人之交友及與乙○之 會面交往,顯無法妥善保護教養乙○甚明。
4、111年4月兩造間Line對話:
⑴、相對人:「搭到乙○就是找自己麻煩 我說了我不會去追朔也 不會去告 妳也不用去查去學鳥知識」、「法律約束不了想 死之人 再一次乙○跟狗相處」、「試試。」。
⑵、聲請人:「如果要在警察他們協助下 乙○開口自己要跟我回 來住 你也只能讓她回來了」、相對人:「我沒差 我是自由 可以來去」、「別讓我遇到人」、「妳可以去舔狗了」、「 不管多久時間多少金錢 只要乙○跟狗相處 我一定讓牠生不 如死」、聲請人:「你別無聊了」、「還是一樣」、相對人 :「妳說我不懂 妳懂什麼了」、「我能堅持到現在 就是乙 ○」、「黎再被妳帶去跟狗相處 我覺得可以讓牠後悔當初 跟順便解決自己了」、「所以我說 試試」。
⑶、聲請人:「你要自己解決 我不會在阻止你 最後如果你傷害 我跟我男人 也沒關係 最終乙○會回到我們家 我也會比較 安心」、相對人:「但狗連她一根毛也不配碰」、「嗯」、 「放心 狗會先殘」、聲請人:「你自己過不去那關 我沒辦 法」、相對人:「我留我這條狗命 就是看誰要踩我底線」 、「不關妳事」。
⑷、以上對話摘要足證相對人仍持續以恐嚇之方式妨害聲請人與 乙○之會面交往。
㈡、相對人之母親詹○○,曾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毒品危 害防治條例起訴,後來一審雖判決無罪(參照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110年訴字第711號刑事判決),惟該案共同被告則遭判 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顯見詹○○之交友複雜,相對人委由詹 ○○協助照顧乙○,極有可能令其更容易接觸到毒品等違禁物 ,故除相對人上揭行為外,其提供之環境顯不適合保護教養
未成年子女。綜上,相對人以恐嚇及暴力犯行阻止聲請人與 乙○會面交往,若再由兩造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 利、義務,相對人顯會藉機利用共同監護之機會,妨害聲請 人保護教養乙○。
㈢、由聲請人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乙○之權利義務,應較符 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1、聲請人能提供之家庭支持系統、生活環境,顯優於相對人:⑴、查聲請人現任職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穩定,且聲請 人為了日後能好好照顧乙○,已將上班時間改為日班。⑵、聲請人之父母現已退休,在聲請人工作時,若有需要家人協 助照顧乙○時,可隨時支援。
2、相對人無法妥善照顧乙○:
⑴、乙○現約5歲6個月,隨著年紀越來越大,不同性別之相對人對 乙○之照顧顯有不便,包含身體之清潔、身體界限之建立, 皆非相對人或相對人年事越來越高之母親可以妥善處理,此 參照聲請人於112年1月間會面交往時,發覺乙○有陰部較紅 之異常現象,在112年2月10日會面交往時,病情竟然越來越 嚴重,於是帶乙○就診診斷為「尿路感染,會陰部皮膚炎」 ,即可證明相對人根本無法好好照顧乙○。此外,乙○之換牙 、學校作業等需相對人協助、引導之生活事項,相對人不但 未帶乙○就醫,於聲請人行使會面交往時亦有兩次未附健保 卡,且老師在聯絡簿也留言要求家長督促作業,顯見擔任乙 ○之主要照顧者,已超過相對人及其家庭支持系統之負荷。⑵、相對人之家人除母親詹○○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遭起訴 ,後雖獲判無罪,足見其交友之複雜外(參照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110年訴字第711號刑事判決),相對人之兄弟即顏○○亦 屢次因涉犯毒品犯罪而入獄;再者,聲請人因乙○之前常有 就學請假情形,在聲請人向老師詢問狀況時,竟意外得知乙 ○一周會請一天假去探視「大伯」,而相對人之兄長前因毒 品罪入獄服刑,因此相對人提供之環境確實較容易接觸毒品 等戕害未成年人身心之物質。故若乙○由相對人照顧,顯有 極高接觸毒品等虞犯環境之可能,顯不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 佳利益。
⑶、相對人於111年9月5日時,以車輛衝撞聲請人之友人之車輛及 徒手毆打相對人友人之頭部,業經 鈞院111年度簡字第238 4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足證相對人遇有不滿即訴諸暴力, 且其犯案時駕駛廠牌為INFINITI之休旅車,然卻以無資力為 由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申請指派律師扶 助,若非以不實之資力資訊欺騙法扶,就是在無資力之狀況 下仍過度消費使用進口車輛,故相對人之素行或財務觀念顯
不足以妥善照顧乙○,培養其正確之人生觀念。3、綜上所陳,聲請人所提供之環境及家庭支援,顯較相對人更 符合乙○之最佳利益,且參照兩造之對話紀錄,聲請人常有 威脅恐嚇及妨害會面交往之言行,甚至將恐嚇化為行動而涉 犯傷害罪等,故由聲請人單獨行使、負擔乙○之權利義務, 應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此狀請鈞院依民法第10 55條第3項、第1055條之1之規定,改定由聲請人單獨行使、 負擔兩造之未成年子女乙○之權利、義務。
㈣、另相對人提出之民事答辯(五)狀主張「聲請人於113年7月1 9日將乙○接回同住,於113年7月23日將乙○帶回後,乙○向相 對人表示:聲請人與聲請人配偶吵架後,不僅聲請人會打乙 ○,聲請人配偶亦會動手打乙○;買衣服只買妹妹之衣服,並 且都任由乙○晚睡,不幫乙○洗澡等語。另,乙○於該次返家 ,亦出現不斷抓下體之情形,顯見乙○所述:聲請人未幫其 洗澡等情為真。」云云,惟相對人前述主張皆非事實,亦未 舉證以實其說,聲請人爰否認其主張,且相對人惡意捏造對 聲請人不利之事實,亦不符合友善父母原則,顯不適合擔任 乙○之主要照顧者。
㈤、會面交往的方式,無論何方擔任主要照顧者,希望依照鈞院 111司家暫45調解筆錄所載會面交往方式,但希望可以為如 下變更:該調解筆錄附表一㈠內有關「○○○幼兒園」文字刪除 ,並於未成年子女星期五下課至學校接回子女同住,且於禮 拜天晚上八點送回主要照顧者住處。其餘會面交往時間、方 式及應遵守事項同意由法院依法裁定等語。
㈥、並聲明:1.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 由聲請人單獨任之;若由兩造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乙○之權 利義務行使及負擔,則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重要事項 由聲請人單獨決定。2.相對人應將未成年子女乙○交付聲請 人。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
㈠、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洵無理由,茲分述如下:1、兩造係約定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者,聲請人主張約定由其 擔任主要照顧者,並非事實:
⑴、兩造於乙○出生後,共同居住於彰化縣○○市○○街00號4樓租屋 處,共同照顧乙○。於乙○二歲多時,因兩造吵架,聲請人未 經相對人同意就帶乙○回桃園數月,之後相對人去馬祖工作 ,勸聲請人帶乙○一起同住馬祖,兩造與乙○於馬祖居住二年 後,因為聲請人父親罹患癌症,兩造商量回台灣,由相對人 回員林居住、工作,聲請人帶乙○回桃園居住並照顧父親, 但聲請人未經相對人同意,竟擅自將乙○戶籍自馬祖遷至桃
園。
⑵、聲請人回桃園後另外結交男友,相對人要求乙○由其帶回員林 並擔任主要照顧者,經聲請人同意後,並由相對人擔任主要 照顧者,相對人於110年7月間將乙○帶回員林照顧,相對人 於9月間讓乙○就讀○○○幼兒園小班,聲請人進而於110年10月 間出具委託書予相對人,相對人遂於同年月20日讓乙○將戶 籍遷至員林,倘聲請人未同意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者,何 以出具委託書,讓相對人將乙○戶籍遷至員林?參以聲請人 傳予相對人之訊息:「我沒有要搶…只要你照顧好乙○」、「 我讓你留她在身邊」、「我說過我不會搶… 就像當初我們 說好那樣 我1-2個月帶一次住幾天就這樣而已」等語,益徵 兩造確有約定由相對人擔任乙○主要照顧者甚明,故聲請人 起訴狀所稱:約定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並非事實。2、相對人並無拒絕聲請人探視、會面交往,相對人係反對聲請 人將乙○於上學期間帶回多日,影響乙○之學習:⑴、相對人僅係要求聲請人於假日進行會面交往,並無拒絕聲請 人探視、接回桃園居住,此觀兩造之Line對話內容可證:①、相對人:「以後盡量假日 她有特殊課要上」、聲請人:「我 17星期日我坐車下去開車上來 然後順便妹妹可能請假個幾 天我帶上來 我21-22休假我在帶下去」(即18日星期一至22 日星期五均請假)。
②、聲請人:「六日一 基本上我星期二會送回去學校但我覺得你 超為難我的 我做4天 休2天 根本就會卡到」(即星期一要請 假)。
③、聲請人:「幼稚園不差那一天」、相對人:「盡量星期六 日別超過三天提早跟我說很難?」。
⑵、參以 鈞院命社團法人台灣大心社會福利協會所製作之訪視 報告載以:「過去會面:聲請人表示…111年5月31日至6月7 日至幼兒園接回返家會面,…111年7月29日至8月8日接回返 家會面…聲請人過往會面交往時間亦有長達一週,影響未成 年人就學穩定性狀況」等語,可證聲請人每次將乙○帶回家 長達7日、10日之久,枉顧乙○之就學、學習,是相對人為避 免此情形,而要求聲請人勿於其上課期間將乙○接回桃園, 並非拒絕其會面交往。
3、兩造於111年9月5日之衝突,係相對人為阻止聲請人將乙○再 次長期接回桃園,因聲請人口氣不佳所致之突發事件,並非 相對人對於乙○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不利之情事:⑴、111年9月5日係星期一,聲請人於當日即欲將乙○帶回桃園, 顯然係往後數日要讓乙○曠課,絲毫不顧乙○之學習,相對人 接獲幼兒園通知後,趕至幼兒園,詎聲請人之友人賴兆和口
氣惡劣,相對人始會情緒失控而動手,相對人之行為固屬不 該,但尚屬情有可原,且相對人之行為並非對於乙○為之, 何來對未成年子女未盡保護教養之說?反而係聲請人欲於上 課期間將乙○帶走,使其曠課,才係未盡保護教養之行為。⑵、聲請人於該次衝突之後,即未再要求與乙○進行會面交往,其 於提起本件聲請後,兩造於112年1月6日調解時,已約定聲 請人探視乙○之方式,足證相對人願予聲請人與乙○會面交往 ,並無阻撓,是聲請人指摘相對人拒絕其會面交往,請求由 其單獨行使親權,洵屬無據。
4、相對人之環境較適於乙○,應由相對人繼續擔任主要照顧者:⑴、相對人為了能配合乙○之生活作息,辭去工地之工作,從事Fo odpanda之送餐工作,讓自己之工作時間可以較為彈性,接 送乙○上、下學,並於放學後陪伴乙○。反觀聲請人係於科技 廠擔任技術員,工作性質做四休二,且係夜班工作,工作時 間自晚上8點至隔日早上8點,生活作息日夜顛倒,無法妥善 照顧乙○。
⑵、相對人與母親同住,母親可協助相對人照顧乙○;另,相對人 與前妻育有長子現年七歲、長女現年五歲,與乙○年齡相近 ,相對人前妻於週末均會帶其二人至相對人住處,三人感情 融洽,會一起玩耍,並可一起學習、成長。
⑶、聲請人雖以:相對人依賴藥物、相對人母親曾涉毒品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相對人不適於擔任主要照顧者云云,然: 相對人係因失眠,故由醫師開立安眠藥助眠,此乃正常之醫 療行為,並非濫用藥物或其他禁藥。至於相對人母親雖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但業經法院判決無罪定讞,足證相對人母親 確屬冤枉,僅係因友人而無辜捲入官司,並非相對人母親之 行為有所不當,是聲請人以此主張相對人不適於擔任主要照 顧者,洵無理由。
5、綜上各情,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審酌重心在於子女 之最佳利益,而子女之最佳利益如無顯然不利於子女者,即 應維持現況。茲就未成年子女而言,其自幼即多由相對人照 顧,並自110年9月起開始於員林市就學,生活起居均由相對 人照顧,甚為依賴相對人,與相對人互動良好,習慣於現在 之生活環境,且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並無照顧不當之情形, 故聲請人提起本件請求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本件未成年子女乙○已長期由相對人同住、照顧,相對人並無 對乙○有不利之情事,依繼續性原則應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 顧者:
鈞院111年度司家非調字第312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載以:「 就調查期間之理解,兩造之親職意願與動機,可深刻感受到
兩造皆期待給予末成年子女最佳照顧之用心。兩造目前之身 心、工作經濟、家庭支持系統和居住環境大致能滿足未成年 子女身心發展之需求」等語,可證相對人目前對於乙○之照 顧妥適,且身心、經濟、家庭支持系統、居住環境可滿足乙 ○之需求。再者,聲請人於110年10月間出具委託書,讓相對 人將乙○戶籍遷至員林,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者,乙○自11 0年10月搬至員林與相對人共同生活迄今已近二年,對於目 前生活、學習環境已極為適應,依繼續性原則應由相對人繼 續擔任主要照顧者,倘若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乙○將 重新適應不同之人事物,造成其成長之不利影響。 ㈢、鈞院111年度司家非調字第312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略以:「 衡酌聲請人之身心狀況和家庭支持統較穩定,未來撫育規劃 具體可行,與未成年子女有正向情感依附,無妨礙未成年子 女與相對人親情交流權益之情事,亦無不適任未成年子女親 權人之具體事由,且有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意願,…依 父母適切之比較衡量、友善父母原則…」云云,認為乙○應由 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容有可議:
1、聲請人自承:「聲請人規劃維持現行工作時間(下午8時至翌 日上午8時,輪休:工作4天,休假2天),…夜間規劃未成年 子女暫與聲請人父母同寢。」等語,可見聲請人之工作型態 為長達12小時之夜間工作,日夜顛倒,於晚上根本無法照顧 乙○,甚至於上午8時才下班,無法打理、接送乙○上學;其 於上午8時下班通勤返家後約8時30分,必須睡眠,若以正常 睡眠時間8小時計算,其睡醒時已下午4時30分,約下午7時3 0分又須出門工作,則其與乙○相處時間僅約3小時,其餘時 間均由其父母代為照顧,猶如隔代教養,是聲請人顯不適於 擔任主要照顧者。
2、近來於聲請人可帶乙○至桃園會面交往時,乙○均會向相對人 表示:不希望與聲請人至桃園,請相對人去搶乙○等語,可 見聲請人對於乙○照顧不佳,乙○始會有此反應。3、乙○曾向相對人詢問:為何會有開車衝撞別人車子之行為?顯 見聲請人有播放:聲請人於上課期間要將乙○帶走,相對人 為阻止此影響乙○就學之不當行為,而開車阻擋聲請人及其 友人之影片,並以此指責相對人之不是,由此可見聲請人有 私下詆毀相對人之行為,其所為顯違友善父母原則,聲請人 自不適於擔任主要照顧者。
㈣、聲請人準備㈠狀略以:聲請人為了照顧乙○,已將上班時間改 為日班。相對人顯無法妥善照顧乙○,蓋:乙○於112年2月10 日會面交往時,發現陰部有較紅情形,經醫師診斷為尿路感 染,會陰部皮膚炎;相對人母親曾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交友複雜;相對人哥哥屢因涉犯毒品犯罪入獄,有極 高接觸毒品等虞犯環境之可能;相對人曾以車輛衝撞聲請人 友人,且經常有恐嚇及妨害會面交往之言行云云,然,聲請 人前揭所述,委無足採:
1、聲請人於社工訪視時表示:「聲請人平日多於男友租屋處同 住。…聲請人規劃維持現行工作時間(下午8時至翌日上午8時 ,輪休:工作4天,休假2天),…夜間規劃未成年子女暫與聲 請人父母同寢。」等語,足見聲請人只注重與其男友交往、 同住,及為工作而不願照顧乙○,其心思根本不在乙○身上。 聲請人雖自112年8月起改調日班,但其8月之下班時間,經 常於晚上8點過後才下班,則其回到家後應已逾9點,乙○早 已上床就寢,聲請人根本無法陪伴乙○,聲請人顯然無心關 懷乙○,由此可見聲請人係因相對人對於上班時間加以質疑 ,才勉為其難改為日班,且倘若 鈞院裁定由其擔任主要照 顧者,恐又改為夜班,則乙○只能由聲請人之父母照顧。2、女童尿道感染、皮膚炎原因眾多,飲水不足、憋尿亦有可能 造成,並非必然係清潔問題所致;再者,幼童因幼稚園同學 若生病,且幼兒抵抗力較差,可能因此互相傳染而生病,屢 見不鮮,聲請人以乙○偶發之疾病,指責相對人照顧不周, 不適於照顧乙○,實屬小題大作,倘若相對人不盡照顧之責 ,應會一再感染,豈會僅有一次?另,若果如聲請人所述, 於112年1月間與乙○會面交往時,即有陰部較紅之異常現象 ,聲請人又宣稱極為疼愛乙○,應立即帶乙○前往檢查,豈會 拖至2月時才帶其至診所就醫?唯一合理解釋,即根本無其 所稱乙○於112年1月間陰部發紅之情事,係聲請人刻意抹黑 相對人。
3、相對人母親未涉及毒品犯罪,此部分業已判決無罪定瓛,相 對人母親實屬冤枉,司法於還其清白,並予以冤獄補償新臺 幣(下同)372,000元,相對人母親蒙受不白之冤,已屬堪 憐,但聲請人卻以此一再抹黑相對人母親,令人心寒。至於 相對人哥哥雖涉毒品案件,然其並未與相對人同住,甚少往 來,聲請人指稱有接觸毒品可能云云,顯屬無稽。4、兩造於111年9月5日之衝突,係相對人為阻止聲請人將乙○再 次長期接回桃園,因聲請人口氣不佳所致之突發事件,此已 詳述於答辯㈠狀,於此不贅。又,本件自兩造協議暫定會面 交往方式,聲請人依約定方式與乙○交往,兩造即未再衝突 ,有112年9月21日調查筆錄可稽,足證上開糾紛確係因相對 人為避免聲請人不當長期帶回桃園,偶發之事件。至於聲請 人所稱之恐嚇行為,相對人早已無此行為,此前聲請人向台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提出恐嚇告訴,經檢察官詳查後為不起訴
處分,再者此亦非相對人對於乙○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 不利之情事,聲請人以此主張請求由其單獨行使親權,洵無 理由。
5、聲請人稱:相對人駕駛INFINITI名車,卻以無資力申請指派 法律扶助律師,顯係向法扶基金會謊稱無資力,或在無資力 情形下過度消費云云。然該汽車係相對人之母親以25萬元所 購買之中古車(2006年3月出廠),並非相對人所有,況,法 律扶助基金會於審查時,係就全戶之財產為審查,故該汽車 財產價值亦一併審酌,是相對人並無謊稱無資力、過度消費 之情事。
㈤、聲請人準備書狀略以:乙○須換牙,但相對人未帶其就醫,於 聲請人行使會面交往時亦兩次未附健保卡,且聯絡簿記載要 求家長督促作業,顯見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者,已超過相 對人負荷。相對人一周會請一天假去探視因毒品服刑之大伯 ,因此相對人之環境確實較容易接觸毒品云云,惟,聲請人 所述,均非事實:
1、相對人原本就知道乙○之乳牙有稍微搖晃之情形,但因尚非很 搖,若直接由牙醫拔牙會很痛,因此相對人係於其乳牙較為 搖晃時,才帶乙○前往牙醫診所拔牙,聲請人稱相對人未帶 其就醫,實屬無稽。至於未附健保卡乙事,僅係相對人一時 之疏漏未讓乙○攜帶,聲請人卻將小疏失放大檢視,實屬可 議。
2、乙○僅有一次作業未寫好,另有一次係二份作業,漏寫其中一 份,相對人未注意尚有一份作業,相對人看到聯絡簿後已請 乙○完成。相對人係長時間與乙○相處、負責照顧其大小事, 難免偶有未盡完全之處,聲請人卻未顧及相對人之辛勞,處 處吹毛求疵,又豈適於單獨行使親權?
3、相對人之兄長,於乙○幼時曾陪其遊戲,因此有次相對人與母 親談及要去探視兄長時,在旁之乙○聽到後,詢問是不是大 伯,其能不能去看大伯?相對人見乙○自己提議探望伯父, 且符合人情義理,因此同意乙○請假一天,帶其前往探視, 並非每週都幫乙○請假一天。再者,相對人兄長於出獄後, 並不會與相對人、乙○同住,且已決心戒毒,何來聲請人所 述:容易接觸毒品之說?另,依聲請人所述,似要求乙○不 得探視幼時曾與其遊玩之伯父,豈非教導乙○忘恩負義?歧 視更生人?
㈥、聲請人有說謊之行為,甚至教導乙○說謊,顯不適合單獨行使 親權,或擔任主要照顧者:
1、聲請人於聯絡簿之「親師交流道」表示:已與相對人說好2月 7日放學去接送,2月11日送回予相對人云云,但實際上根本
未與相對人達成協議,卻謊稱已與相對人談好,並逕行於11 3年2月7日將乙○帶走。
2、相對人常向乙○之老師詢問乙○上課狀況,老師表示:乙○每次 從聲請人家中回來後,上課之精神狀況不佳,應該很晚睡等 語,相對人因此詢問乙○:於媽媽家中,幾點睡覺?乙○竟稱 :晚上8點睡覺云云,因正常孩童絕無可能於該時間就寢, 相對人表示:誰教妳這樣講的?乙○才承認:是媽媽要我這 樣講的等語。
3、再者,聲請人已於112年7月25日結婚,並於同年00月00日生 有一女,尚屬稚幼,則聲請人之重心、心力顯然關注於該幼 女,已無多餘心力照顧乙○。參以老師曾向相對人告知:曾 詢問乙○於爸爸家中生活狀況,乙○極為高興,不斷述說與其 哥哥、姐姐之相處情形;但談及至媽媽家中生活情況,乙○ 卻支支吾吾,不甚願意談論,顯見聲請人因另組家庭,且忙 於養育幼兒,冷淡乙○。
4、綜上,聲請人不僅自己言行不一,且放任乙○甚晚就寢,甚至 教導乙○說謊,現又有新家庭、幼女,應已無心照顧乙○,故 其顯不適於單獨行使親權,或擔任主要照顧者甚明。㈦、相對人請求重新訪視,理由如下:
1、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處遇建議略以:「就調查期間之理解 ,兩造之親職意願與動機,可深刻感受到兩造皆期待給予未 成年子女最佳照顧之用心。兩造目前之身心、工作經濟、家 庭支持系統和居住環境大致能滿足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之需 求」等語,可證調查報告認相對人之身心、家庭支持系統、 環境,適合乙○之身心發展,但其卻又認:「衡酌聲請人之 身心狀況和家庭支持系統較穩定,未來撫育規劃具體可行, …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云云,卻又認聲請人較適合擔 任主要照顧者,前後顯有齟齬、矛盾。再者,該調查報告所 稱:「聲請人之身心狀況和家庭支持系統較穩定,未來撫育 規劃具體可行」,係依據何等事證認定聲請人身心狀況、家 庭支持系統較穩定?未來撫育規劃具體可行?何以較相對人 為優?均未見具體理說及說明,難以令人折服。2、相對人自110年10月起擔任乙○之主要照顧者,迄今即將屆滿 二年,依繼續性原則應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者,以免其有 重新適應環境之問題,該調查報告顯未對此加以審酌。3、自兩造協議會面交往方式後,於聲請人可將乙○帶至桃園時, 乙○均會向相對人表示:不希望與聲請人至桃園,請相對人 去搶乙○等語,可見聲請人對於乙○照顧不佳,乙○始會有此 反應。另,乙○曾向相對人詢問:為何會有開車衝撞別人車 子之行為?顯見聲請人有播放:聲請人於上課期間要將乙○
帶走,相對人為阻止此影響乙○就學之不當行為,而開車阻 擋聲請人及其友人之影片,並以此指責相對人之不是,其所 為顯違友善父母原則,聲請人自不適於擔任主要照顧者。㈧、聲請人於113年7月19日將乙○接回同住,於113年7月23日將乙 ○帶回後,乙○向相對人表示:聲請人與聲請人配偶吵架後, 不僅聲請人會打乙○,聲請人配偶亦會動手打乙○;買衣服只 買妹妹之衣服,並且都任由乙○晚睡,不幫乙○洗澡等語。另 ,乙○於該次返家,亦出現不斷抓下體之情形,顯見乙○所述 :聲請人未幫其洗澡等情為真。由此足證,聲請人因於產後 忙於照顧其新生女兒,根本無瑕照顧乙○,更偏心、偏愛新 生女兒,甚至其與配偶均有動手之行為,顯不適於擔任主要 照顧者甚明。
㈨、相對人同意共同監護,但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者,至於擔 任主要照顧者的單獨決定事項由法院依法決定。會面交往的 方式,無論何方擔任主要照顧者,希望依照鈞院111司家暫4 5調解筆錄所載會面交往方式,但希望可以為如下變更:該 調解筆錄附表一㈠內有關「○○○幼兒園」文字刪除,並於未成 年子女星期五下課至學校接回子女同住,且於禮拜天晚上八 點送回主要照顧者住處。其餘會面交往時間、方式及應遵守 事項同意由法院依法裁定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1、按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之規定, 民法第106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 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 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 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 之。前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 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為前條裁判時 ,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 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 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 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 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 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 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
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 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4項及第1055條之1分別定有 明文。是以,法院酌定或改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 使或負擔,自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原則,除斟酌父母兩造 之經濟能力、子女之意願外,並應兼顧前揭各款規定,暨親 子關係及以往照顧兒童之情形,及保護教養現狀等一切情狀 ,以符維護兒童之最佳利益。
2、聲請人主張兩造無婚姻關係,雙方為未成年人乙○之父母,相 對人於107年4月20日認領未成年人乙○後,兩造協議共同行 使負擔未成年人乙○權利義務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9頁保密專用袋內)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3、關於未成年子女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狀態,經本院囑託 家事調查官對兩造及未成年子女乙○進行訪視,112年6月6日 家事調查報告之總結報告略以:「總結報告:一、綜合分析 :㈠聲請人:聲請人於身心狀況、工作經濟、家庭支持系統 和居住環境皆具穩定性,親權意願積極,能理解未成年子女 之身心發展、生活作息和喜好,能積極探視和陪伴未成年子 女,未成年子女與其情感依附緊密,於基本親職能力為正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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