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佩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9565、16052、16053、16054號),暨移送併辦(
113年度偵字第4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宋佩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