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9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張永通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對於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民國113年6月25日彰檢曉執
辛113執聲他895字第1139031340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 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 定後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 之各罪,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 。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 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 ,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 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抑或其他 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 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 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 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得併合處罰之實質 競合數罪所處刑罰之全部或一部,不論係初定應執行刑,抑 更定應執行刑,其實體法之依據及標準,均為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故 併罰數罪之全部或一部曾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原 則上須在不變動全部相關罪刑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應執 行刑基準日(即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而得併合處罰 之前提下,存有就其中部分宣告刑拆分重組出對受刑人較有 利併罰刑度之可能,且曾經裁判確定之應執行刑,呈現客觀
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過苛之特殊情形者,始例外不受一事不 再理原則之限制,而准許重新拆分組合以更定其應執行刑, 否則即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有違, 而非屬前揭所指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從而檢察官在 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定所示之數罪 ,再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予以否准,於法無 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 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889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永通(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分別經判 處罪刑確定,而附表一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103年度聲字第16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 10月確定(下稱A裁定),附表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 度聲字第14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10月確 定(下稱B裁定),上開兩案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接續執行,有上開A裁定、B裁定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受刑人於民國113年6月 18日具狀請求檢察官拆解A裁定、B裁定所示各罪重新向法院 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6月25日以彰 檢曉執辛113執聲他895字第1139031340號函覆不應准許,理 由略以:B裁定所合併8罪,犯罪日期均在A裁定最早判決確 定日之後,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53條之規定, 不得再參與A裁定合併定刑,且A裁定、B裁定均已確定,受 刑人聲請再向法院聲請裁定應執行刑,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 則,依法亦不應准許等情,亦有上開函文1份附卷可按,此 部分首堪認定。
㈡查A、B裁定均已確定,發生實質之確定力,並無因增加經另 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部 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判, 以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而有另行更定其應執 行刑必要之情形,依一事不再理原則,自不得再重複定其應 執行之刑。至A裁定附表一編號2至9所示之罪及B裁定附表二 編號1至8所示各罪,其中最早確定者為A裁定附表一編號2所 示之罪(確定日期為101年11月28日),A裁定附表一編號2 至9所示之罪及B裁定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 在101年11月28日之前,固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倘依 受刑人主張之方式,於不違反內、外部性界限之原則下定其 應執行刑,A裁定附表一編號1之罪為有期徒刑9月,A裁定附 表一編號2至9所示之罪及B裁定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罪最
長可定至有期徒刑30年(刑法第51第1項第5款但書),再接續 執行A裁定附表一編號1之罪,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0年9月 ,高於原本接續執行之有期徒刑30年8月,受刑人主張之重 新定刑方式,對其並非必然更有利。況受刑人僅係依其主觀 判斷,認依其主張之定刑組合重新定刑,可能會出現比現有 定刑結果更為有利之情況,惟是否會較為有利,實繫於法院 定刑之裁量結果。是本件A、B裁定原所定之應執行刑及接續 執行結果,難認有過度不利評價致責罰顯不相當,而有另定 應執行刑必要之例外情形。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否准受刑人之 請求,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表一:103年度聲字第163號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藥事法(轉讓禁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0.11.23 101.4.25 101.1.18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5294號 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偵緝字第67號 最後事 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60號 101年度訴字第810號 101年度訴字第1275號 判決日 期 101.2.15 101.11.28 101.12.20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622號 101年度訴字第810號 101年度訴字第1275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1.5.24 101.11.28 102.1.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易勞 不得易科得易勞 不得易科不得易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864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77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87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罪日期 101.1.18 100.3.18 100.3.25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偵緝第67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緝字第528、529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緝字第528、529號 最後事 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275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判決日 期 101.12.20 102.6.4 102.6.4 確定 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275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2.1.10 102.8.29 102.8.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易勞 不得易科不得易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87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190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190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罪日期 100.3.20 100.3.18 100.3.20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緝字第528、529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緝字第528、529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緝字第528、529號 最後事 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判決日 期 102.6.4 102.6.4 102.6.4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2.8.29 102.8.29 102.8.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易勞 不得易科不得易勞 不得易科不得易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190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190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190號
附表二:103年度聲字第146號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公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1.05.28 101.10.08 101.10.08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114號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9420號 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819號 最後事 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001號 101年度簡字第2109號 102年度訴字第8號 判決日 期 101.11.15 101.12.17 102.01.31 確定 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001號 101年度簡字第2109號 102年度訴字第8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1.12.11 102.01.08 102.03.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623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58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8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罪日期 101.10.07 101.05.22 101.04.11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718號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9859號等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985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70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等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等 判決日 期 102.04.11 102.05.02 102.05.02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70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等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等 判決確定日 期 102.04.11 102.09.25 102.09.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198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225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225號
編 號 7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4月 判8次 有期徒刑15年6月 犯罪日期 101.04.12 101.04.15 101.05.18二次 101.05.20 101.05.21 101.05.27 101.06.03 101.04.16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9859號等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985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等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等 判決日 期 102.05.02 102.05.02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等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等 判決確定日 期 102.09.25 102.09.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225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225號【定刑後再接續另一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