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063號
CHDM,113,聲,1063,202410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黎瑋


具 保 人 劉妤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搶奪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妤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妤柔因受刑人陳黎瑋犯搶奪案件, 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 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 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同法第119條 之1第2項規定沒入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 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後,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及函請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 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命警拘提受 刑人,亦無所獲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方拘提報告書、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113年9月2日 和警分偵字第1130027100號函及檢附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受刑人個 人基本資料在卷足參。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 未果,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送達證書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 附卷可稽。而受刑人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並無受另案羈押或 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證 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故聲請人 據以受刑人逃匿為由,提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爰依法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