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秩聲字,113年度,12號
CHDM,113,秩聲,12,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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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秩聲字第12號
處分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聲明異議人
受處分張清森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原處分機
關民國113年8月27日彰警分偵社字第113058號處分書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裁處張清森罰鍰新臺幣9千元部分撤銷。張清森於非公共場所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鍰新臺幣4千元。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張清森於民國113年8月11日21 時許,在王瑞山所提供之彰化縣○○市○○段000地號貨櫃屋, 與其餘賭客3人以麻將為賭具而賭博財物,方式係4家輪流開 局,每局以每人100元作為底金,每台50元,贏家可得賭金 ,因認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處罰 鍰新臺幣(下同)9千元,並沒入扣案賭資500元等語。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年紀已66歲,經濟狀況不佳 ,遭處罰鍰金額過高,請求從輕處分等語。
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9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 又原處分機關於處分書中,究應如何量處裁罰,均為實體法 賦予處分機關之裁量權事項,處分機關行使此項裁量權,自 得依據個案情節,於該法定裁罰範圍內,基於合義務性之裁 量,以為處分。然合義務性之裁量,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 原則之限制,倘違反比例原則,則屬裁量濫權,裁量自屬違 法,而所謂「比例原則」指行使此項職權判斷時,須符合客 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不得逾越此等 特性之程度,用以維護其均衡。
四、經查,聲明異議人無賭博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參,且本案賭客人數為4人,賭資合計未滿2千元,並 非多人聚賭或賭資甚鉅而嚴重違序之情節,是原處分機關未 敘明其有何較重情節即裁罰最高罰鍰,已違反比例原則,自 有裁量違法之不當之處,應予以撤銷。本院審酌聲明異議人 為初犯賭博之違序行為,並考量其違反善良風俗及公眾秩序 之程度、賭博方式、賭資金額等一切情況,爰裁處罰鍰4千



元。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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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