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190號
CHDM,113,易,1190,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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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冠宇



陳佳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2293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二人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 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已 經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 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2293號起訴書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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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