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揚庭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
偵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84條之1、第449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