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213號
CHDM,113,單禁沒,213,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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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三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168號、第1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
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 第168號、第170號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 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 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
 ㈡扣案盛裝前開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具有防止毒品裸露、散逸 及便利毒品攜帶之功能,且既做為包裹毒品所用,不論如何 刮除,均會殘留些許毒品難以析離,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與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2包 112安保352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13安保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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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