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1年度,28號
CHDM,111,原訴,28,20241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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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③
000000000000000
昆宏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④

兼 上二人
代 表 人 凃永慶⑤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邦彥律師
陳祐良律師
被 告 桓泰國際有限公司⑥
兼 代表人 施振成⑦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奕欣律師
被 告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⑧

兼 代表人 楊博文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宋重和律師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翁敬翔律師
被 告 蔡淑芬

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律師
被 告 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⑪

代 表 人 蔡英傑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律師
翁敬翔律師
被 告 世一工程有限公司⑫


代 表 人 鄭允程
被 告 劉俊宏⑬
000000000000000
莊錦堂⑭
000000000000000
吳宗儒

被 告 錆龍企業有限公司㉑
000000000000000
兼 代 表人 賴銘龍㉒

被 告 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㉓

代 表 人 張雁婷
代 理 人 鄭智文律師
被 告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㉝

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㉞

成有實業有限公司㉟

上 三 人
代 表 人 蔡孟庭

上 三 人
代 理 人 鄭智文律師
被 告 晟有實業有限公司㊱


代 表 人 陳名儒
代 理 人 鄭智文律師
被 告 許錠南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女 許育盈
上 十 二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律師
被 告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⑯

代 表 人 謝郁芬
被 告 陳素真⑰

劉俊延⑱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鄭志誠律師
被 告 盧德維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鄭又綾律師(已於民國113年8月1日終止委任)
被 告 張勝財⑳

被 告 李俊賢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廖國竣律師 被 告 陳芃睿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淑婷律師
吳展育律師
被 告 陳致鈞

選任辯護人 洪瑋彬律師(已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解除委任)
王博鑫律師(已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解除委任)
王一翰律師
被 告 謝和順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
被 告 洪明豐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3805、13806、14906、15580號、111年度偵字第1544
、1545、1930、1931、1932、2077、2081、2604、2605、2626、
2627、2847、2848、2849、2850、2851、2852、3187、3188、33
96、3397、4894、4895、4896、4897、5158、5159、6226、6227
、6228、6229、6255、6256、6257、6258、6259、6260、6261、
6513、6515、6526、6635、6636、6813、6814、6892、6893、68
94、6895、6896、6897、6898、6899、6900、6901、6902、6903
、6904、6905、6906、6907、6908、6909、6910、6911、6982、
6983、7025、7026、7120、7121、7122、7123、7124、7170、71
71、7172、7173、7234、7235、7236、7237、7238、7239、7240
、7241、7242、7243、7244、7245、7246、7247、7248、7249、
7250、7251、7252、7373、7375、7376、7377、7378、7379、73
80、7381、7382、7383、7387、7392、7633、7705、7706、7707
、7737、8102、8932、9064、9129、9290、9291、9292、9293、
9510、9512、9513、9514、9515、9516、9644、9700、9701、97
02、9703、9704、9846、9847、9849、9850、9853、9854、9855
、9856、9896、9897、10490、10491、10626、10627、10628、1
0642、10810、10811、10816、10934、10935、10936、11808、1
2878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3189號),本院合併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罪,處 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二、昆宏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 ,處如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三、凃永慶犯附表一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主 文欄所示之刑(含緩刑宣告及緩刑所附負擔)及沒收。 四、桓泰國際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 表一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五、施振成犯附表一編號5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5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六、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一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 幣參佰伍拾萬元。
七、楊博文犯附表一編號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八、蔡淑芬犯附表一編號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8 主文欄所示之刑(含緩刑宣告及緩刑所附負擔)及沒收。九、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9主文欄所示之罪,處 如附表一編號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十、世一工程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 表一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刑。  
、劉俊宏犯附表一編號11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1 主文欄所示之刑。
、莊錦堂犯附表一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2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吳宗儒犯附表一編號13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3 主文欄所示之刑。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14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 表一編號1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陳素真犯附表一編號15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5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劉俊延犯附表一編號16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6 主文欄所示之刑(含緩刑宣告及緩刑所附負擔)。、盧德維犯附表一編號17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7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張勝財犯附表一編號18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8 主文欄所示之刑。  
、錆龍企業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19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 表一編號1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賴銘龍犯附表一編號20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0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21主文欄所示之罪,處 如附表一編號2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22主文欄所示之罪,處 如附表一編號2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23主文欄所示之罪 ,處如附表一編號2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成有實業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24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 表一編號2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晟有實業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25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 表一編號2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李俊賢犯附表一編號26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6 主文欄所示之刑。
、陳芃睿犯附表一編號2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 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致鈞犯附表一編號28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8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謝和順犯附表一編號29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9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洪明豐犯附表一編號3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 0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許錠南犯附表一編號31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1 主文欄所示之刑。
、陳芃睿、陳致鈞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壹、犯罪事實甲
一、涉案公司、負責人及其他從事公司業務之人 ㈠土石方資源清運處理公司
⒈凃永慶為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昆宏國際公司)、昆宏 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昆宏環保公司)負責人,施振成 為該等公司股東。施振成為桓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桓泰公 司)負責人。凃永慶、施振成負責經營及管理上開3公司所承 攬之營建工程之土方清運等事。
⒉蔡英傑為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力公司)負責人,蔡 英傑之胞姊為蔡淑芬蔡淑芬為正力公司之股東兼工地主任 及會計。
 ㈡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公司(即土資場)
 ⒈楊博文為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淳家公司)負責人,該 公司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下稱淳家土資場)坐落新北市 ○○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蔡淑芬為淳家公司股東兼行 政主管以及廢水專責人員。
 ⒉劉俊宏為世一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世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 世一公司)負責人,該公司設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下稱 世峰土資場)坐落新竹市○○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 地。莊錦堂、吳宗儒均為世一公司之股東兼文書、行政主管 ,負責記帳、請款、撥款、發薪,在土方聯單上蓋用世一公 司專用章及向主管機關申報等業務。
 ⒊陳素真為元鑫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元鑫公司)實際負責人, 登記負責人為陳素真之女謝郁芬,該公司設有榮大土石方資 源堆置處理場(下稱榮大土資場)坐落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土地。陳素真負責經營及管理元鑫公司及所屬榮大土資場所 承攬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等事項。劉俊延係元鑫公司工地 主任,負責榮大土資場之土石方進出場,及在營建剩餘土石 方流向證明文件(下稱土方聯單)上蓋用元鑫公司專用章等 事項。
 ⒋盧德維為鼎新行之負責人,該公司設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下稱鼎新土資場),坐落新竹縣湖口鄉和興段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地號土地。張勝財係鼎新土資場之行政人員, 負責鼎新土資場之土石方進出場管制、報價、請款及開發票 、及在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下稱土方聯單)上蓋 用鼎新土資場收容專用章或掃描QR-CODE、向主管機關申報 等事項。
㈢運輸公司:




⒈賴銘龍為錆龍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錆龍公司)負責人。 ⒉邱素瑩(已歿,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賴銘龍分別為辰光開 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辰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 ,邱素瑩為錆龍公司及辰光公司之文書及出納,負責記帳、請 款、撥款、發薪,其與賴銘龍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二、昆宏國際公司及昆宏環保公司負責人凃永慶、桓泰公司負責 人施振成等因承包如附件一(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9位於 臺北市共19個建案;正力公司之蔡淑芬則承包附件一編號20位 於新北市之建案之土石方(土質代碼B1-B5類)或泥漿(土質代碼B 6、B7類)清運工程(各建案編號、承包商及工程地點,均詳如 附件一所載),應依規定清運至合法之土資場收容後,再予 分類、處理,始得取得土資場之進場證明,竟與淳家公司、世 一公司、元鑫公司、鼎新行之負責人楊博文、劉俊宏、陳素 真、盧德維及前述之從事業務之人員蔡淑芬、莊錦堂、吳宗 儒、劉俊延、張勝財等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 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文書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 意聯絡,先由凃永慶以昆宏國際公司、昆宏環保公司、桓泰 公司等名義,就附件一編號1至19建案;蔡淑芬則以正力公司 之名義,就附件一編號20建案分別提出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 理計畫書,虛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附件一編號1至19)、 新北市政府(附件一編號20)申報,預定清運之各類土石之數量 (立方米)及流向(各土資場),及由如附件一預定收容各類土石 之土資場,配合分別向所在地之新北市政府、新竹縣、新竹 市政府,虛偽申報准予收容各類土石之數量,並分別取得土方 之綁定序號及流向編號,得以在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 心(http://www.soilmove.tw)綁定上開案件,按月各自依 規定申報,並取得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 證明文件(下稱土方聯單)後,於民國109年7月間迄110年12 月底止,由凃永慶指示施振成負責聯繫;於110年7月24日起 至10月2日止,由正力公司之工地負責人蔡淑芬自行聯繫具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文書 、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車隊業者賴銘龍(綽號「面巾 」)、邱素瑩所負責之錆龍車隊及綽號「阿坤」、「大管」 、「阿諷」、「老鼠」、「小胖」、「阿翔」、「咖啡」、 「藍天」等其餘不詳清運業者等人,施振成透過通訊軟體LI NE發布工地地點、計畫書所載路線、單價;蔡淑芬因其兼為 淳家土資場之股東,則透過通訊軟體LINE告知車隊,逕行分 配可以去淳家土資場下料之車輛台數,及由車隊「自理」之 車輛台數。賴銘龍、邱素瑩則指示該公司員工馮曉玲(LINE 暱稱「霸狗」)以LINE工作群組調派附件三(即起訴書附表



三)之車隊司機(另行審結),至附件一所示之各營建工地載 運因建築開挖工程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石塊、泥漿等營 建剩餘土石方,其中附件一編號1至19部分,由施振成或其 與凃永慶所僱用之不知情工地負責人發給土方聯單共4聯予 車隊司機,由車隊司機在上面簽名並填寫車號、載出工地之 時間,將其中1聯留給工地現場,另外3聯則由司機攜帶供遭 攔查時行政稽查使用。另附件一編號20部分則由蔡淑芬以手 機掃描QRCODE,在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置之系統資料庫中點 選錆龍車隊之車號及司機名字,淳家土資場之部分則由不知 情之員工鄭慶凡依蔡淑芬指示掃描QRCODE,虛偽申報已進土 資場,而錆龍車隊司機並未依照處理計畫所載之運輸路線行 駛,亦未將營建剩餘土石方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 場收容處理,而逕將之載運至錆龍公司及辰光公司設於新北市○○ 區○○○○00○0號之停車場前,再由如附件二(即起訴書附表二) 所載之曳引車司機,將附件一所載之土方來源及包括其他不 詳清運業者託運之土石,載運至如附件二所示之土地上,賴 銘龍亦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之犯意,提供附件二編 號8土地回填上開土石廢棄物(除附件二編號8為賴銘龍所提 供之土地外,其餘所示之仲介人員、提供土地者另行審結) ,賴銘龍並以每月新臺幣(下同)6萬元薪資僱用之李政錄、 陳振章、蔡清山等挖土機司機(均另行審結);陳致鈞所僱用 之附件二所示負責登記車次之看場人員(均另行審結),在場 共同處理(土方來源-即建案編號,及棄(堆)置日期、地點, 均詳如附件二所載),陳致鈞並依看場人員所登記之車次, 透過仲介人員謝瑞明向賴銘龍旗下之錆龍車隊收取每車次30 0元之看場費。邱素瑩則於每星期或半個月統整錆龍及辰光公 司之司機所繳回尚未蓋立土資場收容章之土方聯單並製作請款 單後,將相關聯單及請款單送至上開建地工務所或昆宏國際 、正力公司等如附件一所示之公司請款。另凃永慶及上開所 述土資場之負責人楊博文、劉俊宏、陳素真、盧德維、申報 義務人蔡淑芬、莊錦堂、吳宗儒、劉俊延、張勝財等人則另 依前開所綁定之序號及流向編號,虛偽申報進土資場之時間 、數量及種類,以取得進場證明(曳引車司機及各土資場虛 偽申報之進場時間、數量及種類-即B1-B5類或B6、B7類,均 詳如附件一所載),迨附件一所示工程完工後,由土方收容 單位即附件一所示之各土資場出具收容完成證明書及檢具上 開土方聯單,交由附件一所示之各清運單位,呈報工程所在 地之市政府作為工程完工之依據。
三、淳家土資場設於新北市區,因新北市政府另設置營建剩餘物資 訊管理系統,司機使用勤務APP取得電子聯單後,透過GPS回傳



坐標資訊,是縱未進場下料,亦需掃描QR-CODE及拍攝車斗傾 斜之照片作為下料證明,淳家土資場對於僅繞場車輛,尚收 取每台車300元之費用;另鼎新、榮大、世峰土資場均設於 新竹縣區,依法各土資場應按月向新北市政府(淳家)及新 竹縣(鼎新、榮大)、新竹市(世峰)政府工務處定期以網 路傳輸方式及書面存查之方式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之收容申報 ,楊博文與從事申報等業務之蔡淑芬、陳素真與從事申報等 業務之劉俊延分別明知淳家土資場、榮大土資場所販售之土 方收容證明中至少三成(起訴書係載七成,逾三成部分,應 為不另為無罪諭知)係未實際進場下料;盧德維及從事申報等 業務之張勝財明知鼎新土資場所販售之土方收容證明中至少 六成係未實際進場下料(起訴書係載七成,逾六成部分,應為 不另為無罪諭知)係未實際進場下料;劉俊宏及從事申報等業 務之莊錦堂、吳宗儒等人明知世峰土資場所販售之土方收容 證明中至少七成係未實際進場下料,楊博文蔡淑芬、陳素 真與劉俊延、盧德維與張勝財、劉俊宏與莊錦堂、吳宗儒間 ,竟本於上開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之準文書之犯意聯絡,自110年1月間起至12月止,連 同上開犯罪事實甲二部分,依渠等各自所販售之土石方證明 立方米數之數量,雖未實際進場處理,仍作為各土資場每月實際 進場完工之數量,再據以製作再利用或轉運之土石方數量,並登 載於業務上所作成之「營運月報表」(淳家土資場)、「月 報表」(鼎新土資場)、「新竹縣營運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 處理場營運月報表」(榮大土資場)、「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 文件月報表」(世峰土資場),復將該不實之申報表,利用網 際網路上傳申報至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供新北市政府 、新竹縣、新竹市政府查核,製造土石方收支平衡之假象, 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對於土石 方流向管制之正確性。
四、淳家公司(管制編號:F0000000)領有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新北市環保局)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0000-00號)及事業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Z00000000000) ,係屬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之列管事業,且應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每半年上網申報操作 參數等數據及應依「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 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 目、內容及頻率」每月上網申報其廢棄物產出貯存等相關數 據。而淳家土資場土石堆置/分選作業程序,製程係將建築 、建設工程等產出之土石及混凝土掺料,先以物理破碎方式



破碎後,經過震動篩選機將廢塑膠、廢木材、廢磚及廢鐵等 廢棄物篩出,餘下砂石經洗砂機洗選出砂石與碎石,在土石 堆置/分選作業程序之洗砂廢水(D-1507),則導入廠區內之 廢水處理設備中,經過初沉池後進入快混池,並於快混池添 加聚氯化鋁(多元氯化鋁/PAC)進行快混程序,而後廢水進 入靜態攪拌設施,於此添加高分子聚合物(POLYMER),使水 中懸浮固體沉澱後,沉澱物進入污泥貯槽(T01-16),再進 入壓濾式污泥脫水機(T01-17),脫水後產出無機性污泥(D -0902)。淳家公司依前述法規應向新北市政府定期申報廢水 處理程序之操作參數及添加藥劑量及產出廢棄物之申報,而 楊博文係淳家公司之負責人,綜理該場營運及土石方進場處 理等環保業務;蔡淑芬領有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合 格證書,並依法設置於淳家土資場擔任乙級廢(污)水處理 專責人員,依法負責淳家公司管理廢水廠操作事宜及上開申 報業務,為監督策劃人員,其2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楊 博文及蔡淑芬均明知淳家土資場自110年3月間起,進場之土 石原料僅放置貯泥池後即外運出場,前開所述之廢水處理流 程完全未啟動,亦無為前開所述之廢水處理藥劑添加,亦未 有無機性污泥產出情事,楊博文蔡淑芬負責淳家公司事業 廢水申報作業及廠內製程產出之無機性污泥(D-0902)廢棄 物申報,均為具有申報義務之人,明知淳家公司產出之無機 性污泥並未依據其廢棄物清理計畫作廠內再利用,且淳家土 資場內於每月申報之廢水處理程序中之原料添加並非根據實 際情形紀錄,竟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聯絡,自110年3月起至 111年2月止,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 訊系統中以虛偽數據申報每月無機性污泥(D-0902)產出量及 廠內再利用聯單;且於每半年須申報之水污染資訊系統上, 明知淳家土資場水污染資訊系統申報資料所使用之前述藥劑 量係依照原申請文件的計算範圍虛偽推估之數值,與實際無 添加使用情形不符,仍將相關數值委由不知情之淳家公司辦 公室員工提供給不知情之顧問公司(環弘環境股份有限公司 ),利用網際網路申報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供新北市政府查 核,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政府對於防治水污染及廢棄物管理之 正確性。
貳、犯罪事實乙:
一、運輸公司:
㈠蔡孟庭(另經檢察官通緝中)為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 新公司)、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新公司)、成 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成有公司)負責人。
 ㈡陳名儒(另經檢察官通緝中)為蔡孟庭之配偶,亦為晟有實業



有限公司(下稱晟有公司)負責人。
㈢因蔡孟庭、陳名儒長年在大陸地區,蔡孟庭透過微信工作群 組實質管理掌控台新、統新、成有及晟有公司,吳澂瑤(另 行審結)則在臺灣依蔡孟庭之指示,擔任台新、統新、成有 及晟有公司之車隊維修、管理及調度車輛人員,均為從事業務之 人。
二、蔡孟庭、吳澂瑤為牟取土石方運送處理費用有關之利益,明 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 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 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未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亦未依廢 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 件,即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 文書之犯意聯絡,蔡孟庭負責接洽聯繫如附件四(即起訴書 附表五)土方來源所示不詳之工地負責人,以每立方米500至 900元不等之清運費用,由吳澂瑤及不知情之林亭萱透過微 信之工作群組上傳派車單,指派調度台新、統新、晟有及成 有公司旗下之附件四所示之曳引車司機(另行審結)駕駛台新 及統新公司所有之如附表二編號39至58、60至76所示之車輛 ,至附件四所示之路段之各營建工地,載運因建築開挖工程 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石塊、泥漿等營建剩餘土石方,並 由各該不詳之工地負責人發給土方聯單共4聯予司機,由司 機在上面簽名並填寫車號、載出工地之時間,將其中1聯留 給工地現場,另外3聯則由司機攜帶供遭攔檢時行政稽查使 用。而司機並未依照處理計畫所載之運輸路線行駛,亦未將 營建剩餘土石方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 逕將之載運至附件四所載之農地提供者之土地上,而許錠南 為附件四編號18農地之地主,則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 物之犯意,提供附件四編號18土地回填上開土石,並由台新 公司蔡孟庭所僱用之彭彥璋、江德貴、林芳賢(均另行審結) 等挖土機司機負責挖坑及引導司機倒土掩埋,再覆蓋先前挖 在一旁的農土,以此方式清除、處理廢棄物(相關土方來源 ,及棄(堆)置日期、地點、參與之司機,均詳如附件四所載 )。
三、陳致鈞(關於陳致鈞與南霸回填有限公司成員部分,詳後述 之乙五部分)以及附件五(即起訴書附表六)所示之回填業者 江德貴(於110年9月8日自台新公司離職,轉與陳致鈞合作 附件五編號21部分)、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 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原名:曾敬貽)、楊家翔、許永 修、陳俊崝(以上11人均另行審結)、陳駿騰(已歿)等回填



業者,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犯意聯絡(分工情形如附 件五所示),於附件五所示堆置期間,負責現場管理、清點 車輛數及尋找有清除、處理需要之業者及仲介業者而報以低 價清理廢棄物,復與具有犯意聯絡如附件五所示之車隊不詳 派車負責人、司機,於附件五所示之時間,載運未依內政部 函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按核備之泥漿處 理計畫書及建築工程餘土計畫書處理而屬於廢棄物之營建剩 餘土石方,將之載運至具犯意聯絡如附件五所示之仲介人員 陳致鈞、洪明豐、謝和順以及謝瑞明、楊嘉祥、鍾明勳、謝 文藝(以上4人均另行審結)等人所仲介之農地(關於農地提供 者部分,另行審結),並由回填業者本人或其等所僱用如附 件五所示之蘇立興、蘇華浚(以上2人均另行審結)等挖土機 司機,在場處理(土方來源,及棄(堆)置日期、地點,均詳 如附件五所載);回填業者則向載運廢棄物前來棄置之司機 收取進場費用。
四、
㈠陳芃睿(綽號「寶哥」、「元寶」)與洪嘉徽(另經檢察官通 緝中)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於110年4月2日凌晨0時許 ,偕同分乘數量不詳之自用小客車、機車之2、30名不詳年 籍姓名成年男子,前往彰化縣○○鄉○00○○○○○○路00號附近, 並由一台不詳車號之車輛停在載運江文光租用鐵板,由鄧仁 銪停駛在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聯結車(子車車牌號碼 00-00號)前作為阻擋,並有人下車持手電筒照車內之鄧仁 銪,且以手敲車門,要求鄧仁銪下車。鄧仁銪擔心敲壞車子 ,便下車表示其只是來此處下鐵板,旋即有7、8人持球棒、 開山刀、鯊魚劍等不詳武器圍在鄧仁銪身邊,持續叫囂「負 責人什麼時候會來」等語,以此脅迫方式,要求鄧仁銪聯繫 老闆或工地負責人。鄧仁銪因而於當日(2日)凌晨0時11分 許,依指示撥打LINE給蘇華浚、江文光表示:「人家問我這 是誰叫的?」,江文光先聯繫仲介謝瑞明,謝瑞明遂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紅色自小客車前往,江文光另搭乘由蘇華 浚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香檳色休旅車,車上另搭載 蘇立興、陳品佑,4人一同前往。到達現場時,謝瑞明車輛 行駛在前,隨即遭到現場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多人持球 棒、棍棒、開山刀等不詳器具砸車,謝瑞明旋加速衝出現場 ,行駛在後之蘇華浚見狀,亦駕車倒退逃離現場。洪嘉徽、 陳芃睿等人則圍住鄧仁銪質問稱:「你是叫人來撞我們的嗎 ?」,之後洪嘉徽夥同2人將鄧仁銪押上車號不詳之自小客 車後座中央;陳芃睿則將鄧仁銪之手機拿走,搭乘另1台車 ,分2台車追趕謝瑞明等人,以此方式剝奪鄧仁銪之行動自



由。期間陳芃睿持鄧仁銪之手機,不斷回撥電話找蘇華浚、 江文光,待江文光返回其暫時承租之彰化縣芳苑鄉某不詳地 址之三合院與謝瑞明會合時,方悉謝瑞明前開自小客車之右 後玻璃、板金多處遭砸毀(毀損部分未據告訴)。隨後謝瑞 明接起江文光之手機與陳芃睿溝通,陳芃睿向謝瑞明表示: 其是「元寶」,要約見面喬本件糾紛等語,謝瑞明與陳芃睿 約好面議時間後,洪嘉徽及陳芃睿方讓鄧仁銪在某不詳田間 小路下車,並將鄧仁銪之手機交還,讓鄧仁銪於同日凌晨0 時54分許,自行發送位置訊息給江文光,聯繫蘇華浚、江文 光前來將其接回曳引車停放處。鄧仁銪驚嚇之餘,未卸下鐵 板,直接開車返回新竹。之後,蘇華浚搭載謝瑞明於當日( 2日)上午10時許,前往位於彰化縣二林鎮建國路之共同朋 友陳南銘住處與陳芃睿協議,陳芃睿知道係謝瑞明等人後, 即表示不再介入此事。嗣後洪嘉徽與綽號「胖虎」之李旻翰 (另經檢察官通緝中)、洪明豐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3、4天後之某日由洪明豐 代表洪嘉徽、李旻翰出面至土尾處,向謝瑞明、江文光表示 其代表洪嘉徽等人要求30萬元,理由為渠等到芳苑填土沒有 知會及前開車損等,洪明豐則在江文光面前撥打電話給李旻 翰,讓江文光與李旻翰透過其手機討價還價後,議妥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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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