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展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仁
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3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並依 聲請人聲請,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爰聲 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3年6月13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本票期間 已於113年9月13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 ,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 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單位:新台幣) 票據號碼 001 林桂香 113年3月25日 未記載 4,500,000元 CH0000000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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