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40號
PTDV,113,補,640,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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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王姿懿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珮珊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淑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魏淑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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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