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31號
PTDV,113,補,631,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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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蒲莉萍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蔡宜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慧君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原告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須含
訴外人倪勤修及2人之子女)、被告潘慧君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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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