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19號
PTDV,113,補,619,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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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告 簡瑞森


被 告 許聖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聖傑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
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命原告於收受
本院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許聖傑(Z000000000)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另原告起訴未提出起訴狀
繕本,請一併提出繕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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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