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82號
PTDV,113,補,582,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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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王敏隆


被 告 王芊
王秀祝
王嘉嘉
王敏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8,787元(510×2598.
17×55/100=728787,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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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