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告 黃馨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秀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
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