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61號
PTDV,113,補,561,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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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鄭秀香
訴訟代理人 蔡函諺律師
被 告 蘇曉菁
劉宥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萬0,57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8萬0,57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萬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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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