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李昱陞
原 告 李彗僑
李映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洪珮珊律師
李佳穎律師
被 告 李靜玟
李健平
李靜怡
李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3年9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原告「李慧橋」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彗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