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13年度,11號
PTDV,113,聲再,11,20241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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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1號
審原告 黃耀烱
再審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春分行

法定代理人 孫秋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本院所為之113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是以繳納抗告費,為提起抗告必 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即屬訴之程序不合法,應以裁定駁 回。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是項裁定業於113年9月8日寄存送達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說明,其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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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春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恆春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