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3年度,33號
PTDV,113,消債聲,33,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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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金梅
代 理 人 謝以涵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王淑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蔣宜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代 理 人 陳怡潔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金梅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下稱 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7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7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 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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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