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1736號
PTDV,113,司繼,1736,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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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36號
聲 明 人 鄒瑞玉 住○○縣○○鄉○○路000號

聲 明 人 鍾侑軒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鄒瑞玉係被繼承人鍾裕鈞(男,民國55年9月12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
○○鄉○○路000號)之配偶,聲明人鍾侑軒為被繼承人之子女
,均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6月5日死亡,聲明人開具
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鍾裕鈞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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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