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朱修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李正倫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 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 定。是以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無親屬會議,或 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始得 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又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 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血親 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裁判要旨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李正倫(男,民國51 年3月3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屏東縣○○鄉○○村0鄰○○路00○00號)於109年5月7日向 聲請人即債權人借貸新台幣10萬元,惟尚未償還全部借款前 ,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李正倫已於111年12月7日死亡,當時尚 存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親屬會議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 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爰依法向本院聲請選任 李正倫之遺產管理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李正倫於111年12月7日死亡,並 據提出民事聲請狀、民事委任書、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函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第一銀行借據影本、繼承人名冊 、本院函稿影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李 正倫於111年12月7日死亡時,其配偶黃碧蓮、第一順位子輩 繼承人李彥智、李彥芳雖聲明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在案,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繼字第15號卷宗核閱無訛,然被 繼承人尚有一子輩繼承人李彥程生存,且未向本院聲明拋棄
繼承,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以本件繼承 開始即被繼承人李正倫死亡時,李彥程已可承繼被繼承人李 正倫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則被繼承人李正倫並非繼承人 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被繼承人李正 倫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30條 之1,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