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詹德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真瑋即林尹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相對人張真瑋即林尹婷之送達地址。
二、經核聲請之本票,其中本票(發票日民國113年2月4日、票
面金額新臺幣20,000元)1紙,到期日記載為113年7月29日
,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之到期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
日(誤繕為113年7月9日)。
三、請補正本票(發票日113年3月3日、到期日113年6月29日)1
紙,聲請狀附表之金額欄位記載。
四、請更正附表本票7紙之發票人欄為張真瑋即林尹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