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855號
PTDV,113,司票,855,2024101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蔡文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昇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宋昇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
得請求本票裁定。經核本件聲請,其中本票(票據號碼:CH
743013、CH743016)2紙未載到期日(或視為未記載),故
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
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通
訊軟體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