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651號
PTDV,113,司票,651,2024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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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51號
抗 告 人 陳江富
陳聰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新龍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
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故抗告
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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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