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299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
債 務 人 JOCELYN BENITEZ PARAISO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
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明定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林庚慶(住○○市○○區
○○街00巷0號3樓)之金錢債權,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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