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00號
債 權 人 陳慧儒
債 務 人 高富美
高卉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100元每日0.1元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