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619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陳誠
送達處所:高雄旗山○○○00000○○○(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667元,及其中新臺幣5,09
3元部分,自民國10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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