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563號
PTDV,113,司促,9563,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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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5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樂育麟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王美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王美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美惠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 戶籍設彰化縣彰化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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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