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525號
PTDV,113,司促,9525,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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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52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郭姿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1,007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
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30日向
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83%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211,00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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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