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390號
PTDV,113,司促,9390,2024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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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3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張光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光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光雄發支付命令,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繳納程序費用新台 幣500元。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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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