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24號
債 權 人 鄧逸柔
債 務 人 羅彥富即吉正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0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