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904號
PTDV,113,司促,8904,2024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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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0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永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74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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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浤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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