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297號
PTDV,113,司促,8297,2024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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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2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江苑華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郭志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志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 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 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因支 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 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 、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 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 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其借款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 命令,查聲請狀所附借據記載,因會費江苑華之名標取, 如未如期支付會費,得向相對人收取借支費用。嗣本院於民 國113年8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符合借據所稱未如期支付 會費情事之債權釋明文件,上開裁定於113年9月6日寄存於 派出所,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收受前項裁定,然聲 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附卷可稽,故本件釋明不足,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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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