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9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長山鐘
債 務 人 張雅玲
黃東駿
送達處所:臺中竹子坑○○○00000○○○(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三四旅)
一、債務人張雅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9,744元,及自民國1
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106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
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
82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張雅玲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東駿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