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934號
PTDV,113,司促,7934,2024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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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9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梁清騰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政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政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政國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 於7日內補正,而聲請人於113年8月2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3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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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