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1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竹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財和
債 務 人 徐永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16,686元,及自民國113年
2月12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3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45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借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
權人所提放款戶利率異動表,於民國112年6月1日起至民國1
13年5月31日止,放款利率應為百分之2.33,自民國113年6
月1日起,放款利率始調升為百分之2.455,債權人請求自民
國113年2月12日起即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55計算利息,與
所提債權釋明文件不符。嗣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裁定命
債權人補正上開事項,債權人已於113年9月13日收受前項裁
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與上開規定 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