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183號
PTDV,113,司促,7183,2024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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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83號
債 權 人 馨生婦產科小兒科診所

法定代理人 陳淑湘
代 理 人 陳鵬光律師
債 務 人 陳傅偉屏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債務人之姓名「陳博偉屏」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傅偉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 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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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