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0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李福奎
債 務 人 黃仁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3,331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