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2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被 告 和家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複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11月2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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