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專利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3年度,21號
TCDV,93,智,21,2005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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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2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被   告 和家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複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11月2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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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家行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