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700號
PTDV,113,司促,10700,202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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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森稔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琇蘭周曉鶯發支付命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 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及 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琇蘭周曉鶯發支付命 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均設於屏東○○○○○○○○○,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其住居所不明,相關文書、裁定需 以公示送達為之。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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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