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67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陳麗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利息,及收取逾 期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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