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665號
PTDV,113,司促,10665,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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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藍伯宇
代 理 人 蘇淑
上列聲請人與鹿秀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或更正請求利率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本金新臺幣
525,000元)」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1(本金新臺幣553
,125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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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