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顏語辰即黃雅芳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人 顏裕珉即黃雅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顏裕珉、顏語辰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債權人以被繼承人黃雅芳積欠借款為由,聲請對顏裕珉、顏 語辰發支付命令,惟查上開2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 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632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有 家事事件查詢表結果在卷可稽。是顏裕珉、顏語辰並非被繼 承人黃雅芳之繼承人,對於黃雅芳之債務自不負清償之責任 ,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