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語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1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語涵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3年09月22日止累計72,104元正未給付,其中70,275元
為消費款;1,829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5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275元 李語涵 自民國113年9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