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511號
PTDV,113,司促,10511,202410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 理 人 黃聖智
債 務 人 李麗卿

張錫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500,000元,及自民國
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66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