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俊男
上列聲請人與張湘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張湘庭有約定清償日之釋明文件(如借據等
),或提出已向張湘庭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
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三、承上,若無法提出,是否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5,0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