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413號
PTDV,113,司促,10413,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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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柯靖韋柯清淙潘月枝之繼承人


柯靖邑柯清淙潘月枝之繼承人


柯靖彥柯清淙潘月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清淙潘月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柯清淙潘月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柯佩伶柯清淙潘月枝之繼承人前就讀明台高中時
,邀債務人柯清淙潘月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四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0,608元整,並
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柯佩伶自113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
欠2,417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㈤另連帶保證人柯清淙於民國95年9月27日死亡,連帶保證人潘
月枝於民國104年7月11日死亡,債務人柯靖韋柯靖邑、柯
靖彥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清淙潘月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柯佩伶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
三、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
柯佩伶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柯佩伶戶籍顯示已於民國
108年4月30日遷出國外,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
不得行之。是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柯佩伶部分發支付命令之
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4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17元 柯靖邑柯清淙潘月枝之繼承人、柯靖彥柯清淙潘月枝之繼承人、柯靖韋柯清淙潘月枝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17元 柯靖邑柯清淙潘月枝之繼承人、柯靖彥柯清淙潘月枝之繼承人、柯靖韋柯清淙潘月枝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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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