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東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東山於民國93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6月16
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19日止累計9,415元正未給付
,其中8,757元為本金;56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東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
113年09月17日止累計5,665元正未給付,其中5,523元為消
費款;14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3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57元 陳東山 自民國113年9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523元 自民國113年9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