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1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林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神乾
代 理 人 葉淑幸
債 務 人 許元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317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
.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
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6,000元,及自113年3月2日
起至113年5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
,另自113年5月27日起至113年9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3.6399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