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072號
PTDV,113,司促,10072,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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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鍾萬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惠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惠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票據號碼X0000000號、X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影本。
三、請更正聲請狀附表之發票日及提示日。(票據號碼X0000000
號、X0000000號支票發票日分別為民國113年8月5日、113年
9月2日,提示日請參照退票理由單上之退票日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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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